协会简介
Association Profile
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简介
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成立于2016年8月,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依法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独立社团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以服务海洋强国、海洋强省、海南自贸港建设及乡村振兴为目标,不断发展壮大,承担着引导海南30余万渔民转产发展休闲渔业的重大使命,并对南海主权维护发挥积极配合作用。
协会是海南省休闲渔业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海南省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重要的责任单位,是全国首家休闲渔业行业组织赋权试点单位,承担着行业自律与管理、政策法规制定与管理、行业纠纷调处、人才队伍建设、渔民转产转业培训、品牌建设、监测统计、险种开发等8项职能赋权和11项责任行动。2023年,协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海南省“四好”商会、全国“四好”商会。
协会现有会员企业203家,个人会员4.5万人,下设秘书处、培训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纠纷调处中心、保险应急部、海外事务部等部门;组织成立了海钓分会、现代海洋牧场与海装分会、保险应急救助分会等专业分会;并在沿海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的指导下挂牌设立了市县分会(代表处)。协会会员覆盖渔民合作社、休闲垂钓、水产养殖、冷链加工、旅游休闲、船艇装备、金融保险等各涉业领域,已发展成为组织机构健全,职能完善的大型社团机构。
协会专家委员会为国内首个省级休闲渔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来自农业农村部、海洋渔业、休闲产业、高校与科研机构、休闲海钓等领域的47位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在政策理论、科学研究、产业发展、市场应用等方面为海南休闲渔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与技术支持。
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下,在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协会工作近年来硕果盈枝,成绩斐然。2022年在海口打造海南省休闲渔业培训服务中心,开展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海钓会员培训与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等累计4221人次,安排40余名渔民就业上岗,2024年完成1264名渔民的转产素质培训,为我省解决渔民转产就业上岗树立了示范和标杆;2024年,打造南边海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启用全省首批休闲渔船开展线路探索试运营;完成《海南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与准则》修编印发,制定全套休闲渔业安全规范体系、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培训管理体系,为全省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模板;完成“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休闲渔业活动全程可视、可控、可管,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参与制定《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等多个重要政策文件,包括协助推进省休闲渔业政策体系“四梁八柱”出台,协助省人大、省委督查室、省政协开展专项调研并提供专业支撑,参与省市两级多项休闲渔业课题的研究编制,制定休闲渔业品牌和示范项目建设的一系列规范标准等;致力于全省休闲渔业品牌建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授权下,设计发布省级精品休闲渔业旅游线路13条、市级线路5条,同时创建了海南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与精品示范工程,确定了“椰乡渔乐”商标;建立“行业协会+保险+涉业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已完成休闲渔业专项险种开发,全面覆盖人、船、物、经营活动与各项休闲渔业业态,为产业发展提供保险责任保障与兜底;参与建立产业金融普惠平台,专项用于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与渔民转产休闲渔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并联合有关银行为渔民合作社提供普惠金融与信贷服务;积极组织招商引资和对外合作,组建海洋特色产业孵化平台,积极谋划休闲渔业项目,已引进和签约行业头部企业、资本50余家,构建近400亿产业资金池;引领海南自贸港及全国休闲渔业的宣传推介工作,仅2024年协会各类型宣传报道总阅读量超千万次。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协会将始终把保障渔民利益放在首位,为渔民转产增收发展休闲渔业发挥力量,始终把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经营摆在重要位置,做好行业自律服务,为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出谋划策,为打造海南休闲渔业千亿产业贡献行业智慧和力量。
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休闲渔业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自愿参加的海南省行业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海洋产业、现代渔业与休闲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理念,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志同道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发改委《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履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赋予的职能,积极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推广积极向上的休闲渔业文化,树立健康休闲观念,提高大众休闲度假生活质量,促进业界沟通,推进休闲渔业政策理论研究,制订和推广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提供休闲渔业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服务,推动我省休闲渔业与南海周边地区和国家休闲渔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性休闲渔业文化节庆赛事,推动休闲渔业民间外交,构建南海休闲渔业合作大格局,以积极服务于海洋强省版自贸港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与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
(二)制定休闲渔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监管与服务;
(三)休闲渔业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纠纷调查处理;
(四)休闲渔业行业统计分析、发展监测与市场评估;
(五)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对企业会员行业公约、海钓会员个人承诺进行履约管理;
(六)休闲渔业政策、理论与应用研究,为政府和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评估与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休闲渔业发展与项目指导;
(七)休闲渔业学术研究、开发、咨询、交流和培训,进行国内外海洋科研院校与海南省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八)建设海南休闲渔业项目库,进行休闲渔业“五个一”重点项目评估与推荐,推动休闲渔业项目招商引资;
(九)开展休闲渔业从业人员及渔民转产职业技能培训,海钓培训和海钓会员证的发证认级管理,海钓裁判、导钓员培训与认级管理,行业相关社会化职业等级认证管理,人才交流与引进;
(十)休闲渔业活动策划、宣传,相关品牌营销;承办休闲渔业的会展、论坛、博览与交流活动,承办休闲渔业赛事与节庆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合法的企事业单位、休闲渔业相关涉业单位机构、在休闲渔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政企单位、工作者;愿意支持和帮助,参加休闲渔业活动的社团、商会协会、社团联盟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为协会做出其他贡献;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未经秘书处同意,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 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两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无需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破坏本团体稳定、团结的、从事各项活动给本团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秘书处有权直接取缔其会员资格;理事会成员有违反前款规定的,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重要事项的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理事(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网络或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认同本会理念,志同道合,有服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意愿;
(七)执行会长、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和变动(不含违反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提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理事(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执行会长)负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执行管理,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人事组织管理,聘任副秘书长、各部门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协会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团体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
- 为保证本会的健康科学发展,特设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由理事会聘任;
- 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团体发展的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开展政策、理论与应用研究,进行市场调研,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课题研究,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发展咨询与项目指导;
-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委会。已设置的海钓专委会,负责海钓钓场、资源调查、信息采集,进行市场分析评估报告,配合专家委员会做好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支撑、课题编制。
- 本会给予专家委员会一定工作经费支持,由理事会审议确定每年经费额度。
第三十条 支持党建工作。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
- 常务副会长(含会长):人民币5万元以上/年;
- 副会长:人民币2万元以上/年;
- 企业会员:人民币0.2万元以上/年;
个人海钓会员免会员费,本团体专业分会(含市县分会与代表处)、主要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理事成员者不需交纳会费。为了协会的健康发展,吸收相关的社团、高校、研究机构和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渔民代表入会,其会费交纳方式可按为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12月2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 2021年12月12 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开展活动。
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