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协会章程
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英文名为Hainan Recreational Fishery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为HNR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休闲渔业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海洋产业、现代渔业与休闲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理念,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志同道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发改委《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履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赋予的职能,积极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推广积极向上的休闲渔业文化,树立健康休闲观念,提高大众休闲度假生活质量,促进业界沟通,推进休闲渔业政策理论研究,制订和推广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提供休闲渔业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服务,推动我省休闲渔业与南海周边地区和国家休闲渔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性休闲渔业文化节庆赛事,推动休闲渔业民间外交,构建南海休闲渔业合作大格局,以积极服务于海洋强省版自贸港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本团体接受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以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
(二)制定休闲渔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发挥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开展行业自律监管与服务,对休闲渔业人员出海统一报备调度,对企业会员行业公约、海钓会员个人承诺进行履约管理,定期发布行业“红黑榜”。
(三)协助开展行业纠纷调解处理,维护好行业市场秩序,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考核督查工作。
(四)建设海南休闲渔业项目库,进行休闲渔业“五个一”重点项目评估与推荐,推动休闲渔业项目招商引资。
(五)创建海南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制定区域公用品牌示范项目创建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场主体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六)休闲渔业活动策划、宣传,相关品牌营销;创建精品休闲渔业旅游线路,承办休闲渔业的会展、论坛、博览与交流活动,承办休闲渔业赛事与节庆活动。
(七)组建“专业师资+渔民”的培训服务团队,依法开展渔民及渔民子女转产从事休闲渔业的素质教育培训、休闲渔业职业技能培训、休闲垂钓人员垂钓技能和安全培训、休闲渔业管理人员培训等。
(八)进行海钓培训和海钓会员证的发证认级管理,海钓裁判、导钓员培训与认级管理,行业相关社会化职业等级认证管理,人才交流与引进。
(九)承接政府相关购买服务、课题与各项任务,开展休闲渔业政策、理论与应用研究,参与制订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管理,为政府和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评估与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休闲渔业发展与项目指导。
(十)完善行业专家人才库建设,探索建立行业服务基地;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学术研究、开发、咨询、交流和培训,进行国内外海洋科研院校与海南省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十一)开展全省休闲渔业数据监测统计,并做好全国休闲渔业信息收集与分析,提出发展建议。
(十二)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行业资源、发展情况调查,对海南省主要海域休闲垂钓资源进行勘察,探索休闲渔业服务海域管理。
(十三)协调保险机构开发休闲渔业险种,建立“行业协会+保险+涉业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合法的企事业单位、休闲渔业相关涉业单位机构、在休闲渔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作者;
(四)愿意支持和帮助,参加休闲渔业活动的个人。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合法的企事业单位、休闲渔业相关涉业单位机构、在休闲渔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政企单位;
(四)愿意支持和帮助,参加休闲渔业活动的社团、商会协会、社团联盟。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未经秘书处同意,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两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无需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破坏本团体稳定、团结的、从事各项活动给本团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秘书处有权直接取缔其会员资格;理事会成员有违反前款规定的,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执行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合法的企事业单位、休闲渔业相关涉业单位机构、在休闲渔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作者;
(三)愿意支持和帮助,参加休闲渔业活动的个人。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理事(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会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五条 需要本团体会长即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认同本会理念,志同道合,有服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意愿;
(九)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会长)负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执行管理,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本团体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团体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七)监事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设专家委员会
(一)为保证本会的健康科学发展,特设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由理事会聘任;
(二)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团体发展的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开展政策、理论与应用研究,进行市场调研,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课题研究,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发展咨询与项目指导;
(三)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委会。已设置的海钓专委会,负责海钓钓场、资源调查、信息采集,配合专家委员会做好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支撑、课题编制。
(四)本会给予专家委员会一定工作经费支持,由理事会审议确定每年经费额度。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建工作。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含执行会长、会长):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年;
(二)副会长:人民币5万元以上/年;
(三)企业会员:人民币0.5万元以上/年;
个人海钓会员免会员费,本团体专业分会(含市县分会与代表处)、主要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理事成员者可不需交纳会费。为了协会的健康发展,吸收相关的社团、高校、研究机构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渔民代表入会,其会费交纳方式可按为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方式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12月2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2021年12月12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2024年1月28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严格按照《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开展活动。